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臨時工工傷認定辦法


  臨時工上班途中遇車禍身亡,怎麼像用人單位申請理賠!理賠標准有誰知道?
  律師:
  屬於工傷,臨時工也是工人,台北臨時工只要有勞動關系就屬於工傷。
  你們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認定工傷,如果不認定,你們可以向該單位所屬的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請求,勞動局一般都有現成的格式,要求你們填,據實填寫就可以了,認定工傷之後,然後按標准要求賠償。
  具體賠償標准你可以參考《工傷保險條例》:
  因為內容比較多,還得麻煩你仔細看一下,我就貼在下面啦,重點是37條吧: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台北粗工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准的70%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複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台北人力派遣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新北臨時工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何在


  1. 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的建立養老保險帳戶和失業金繳納制度,享受崗位津帖,洗理費,取暖費,病假,婚喪假,探親假,計生假。新北臨時工
  2. 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的,除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款待遇外,享受15%工資性補貼。
  臨時工受傷賠償
  可以請求廠家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複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複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高雄臨時工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臨時工、合同工及民辦、代課教師工齡計算問題
  (一) 臨時工、合同工被招為全民、大集體所有制單位固定(或勞動合同制)工人後,其被招收前在最後一個單位最後一次做臨時工、合同工的時間,可與招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民辦、代課教師被招為全民、大集體所有制單位固定(或勞動合同制)工人後,其連續工齡計算可按上述精神辦理。

  (二) 按本通知規定計算工齡後需要改變退休、退職費待遇的人員,均從批准改變之月起執行。

什麼是臨時工?


  隨街可見的臨時工招聘廣告,我們卻從來沒有試過去了解什麼是臨時工嗎?為你細述臨時工的常見定義和了解臨時工是怎樣存在和如何被看待的。
  【什麼是臨時工】
  ①:臨時招聘的工人,台北臨時工與正式工相對。
  ②: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企業在臨時性、季節性崗位上都使用臨時工(或稱短工),一旦工作結束,即行辭退。同時,不少企業利用臨時工的廉價勞動力(工資低、無升工、年獎)和招之即來,揮之即去,辭退方便的條件,在不少長期需要的崗位上也大量使用臨時工。台北粗工
  【臨時工的真實的生存狀態是什麼樣】
  臨時工究竟是什麼工?其真實的生存狀態什麼樣?
  “臨時工”,一個在計劃經濟時代耳熟能詳的詞彙,一個在法律意義上並不存在的用工形態,如今卻大量存在於多個行業,台北人力派遣並引發“臨時工現象”。暴力執法的是臨時工,強制拆遷的是臨時工,上班打牌的是臨時工……在一些涉及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突發事件中,“臨時工”往往成為最後的責任人。

  “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裏的非在編人員。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比如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在實際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臨時工,其主體為農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築、餐飲、保潔、護理等低端勞動力市場,他們收入偏低、社會保障不健全,有的雖然有勞務合同卻形同虛設。

該如何看待“臨時工現象”?


  近年來,隨著《勞動合同法》的貫徹落實,許多用工單位把過去純粹意義上的“臨時工”轉變為“勞務派遣人員 ”。台北人力派遣勞務派遣人員在不少領域成為臨時工的新形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是,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近年來越來越多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在一些窗口行業,櫃台人員大多數都是派遣工。在許多崗位上,既有在編的正式工,也有勞動派遣人員,幹完全一樣的活兒,混合使用。一項統計顯示,全國勞務派遣用工總量已達6000萬人。其中大量勞動派遣人員已經長期在固定的用人單位中的主營業務崗位上服務,但和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簽協議。這些派遣人員在用人單位雖然有可能會一幹三年五年甚至更長時間,但在用人單位內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與過去的臨時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現糾紛或者有新的人想來幹,會被隨時裁掉,完全沒有法律方面的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說成為“長期固定臨時工”。新北臨時工
  “這些類似於臨時工的派遣工處境十分尷尬。同工不同酬現象非常普遍,無法享有正式工才享有的培訓、晉升甚至榮譽,還隨時面臨解聘,對企業沒有歸屬感”石秀印說,勞務派遣將傳統的勞動關系分割開來,高雄臨時工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有勞動沒關系”,不利於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根據調查,勞務派遣工即使在同一個用工單位長期服務,也不可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臨時工的特點之一是靈活性,市場經濟條件下,用人單位希望能實現用工效益的最大化,召之即來,揮之即去,又不用背負社會保險等其他成本。一家已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人事幹部說,每增加一個編制內的人員,一年就要多支付10萬元左右的用工成本;而雇用勞務派遣工,只需支付三四萬元的用工成本。為啥會有這麼多的臨時工?既有客觀需要,也有用人單位為逃避本應支付的用工成本、減少麻煩,迫使本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成為臨時工。

臨時工工傷賠償標准


  臨時工工傷賠償標准:臨時工,作為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對於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1989年國務院發布《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規定》中,明確“臨時工”系指用於臨時性、季節性生產崗位,高雄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1年的人員。臨時工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上、享有的勞動保障權益上、政府部門對其實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於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勞動法》開始實施後,全面建立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來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制度,“臨時工”作為一種用工形式已經不存在。
  勞動部辦公廳在《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複函》(勞辦發[1996]238號)中明確指出:“《勞動法》實施後,台北臨時工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
  2001年10月,國務院在清理行政法規時,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失效,理由是“調整對象已消失”。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和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用工,都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各種保險。台北粗工在臨時性工作崗位的用工,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訂立短期勞動合同。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相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用人單位的所有勞動者,不論是企業幹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負傷,均應由用人單位給予工傷待遇,予以醫療搶救,臨時工也不例外。臨時工也屬於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范圍,在工作中受傷理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內按月支付原工資外,還應該支付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