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臨時工工傷認定辦法


  臨時工上班途中遇車禍身亡,怎麼像用人單位申請理賠!理賠標准有誰知道?
  律師:
  屬於工傷,臨時工也是工人,台北臨時工只要有勞動關系就屬於工傷。
  你們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認定工傷,如果不認定,你們可以向該單位所屬的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請求,勞動局一般都有現成的格式,要求你們填,據實填寫就可以了,認定工傷之後,然後按標准要求賠償。
  具體賠償標准你可以參考《工傷保險條例》:
  因為內容比較多,還得麻煩你仔細看一下,我就貼在下面啦,重點是37條吧: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台北粗工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准的70%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複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台北人力派遣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新北臨時工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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